Page 2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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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
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事故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
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
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
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
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
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 30 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上
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国务院
或国家有关部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当保证 24 小时有人值守。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
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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