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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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 30 人

                以上)的,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

                数在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


                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或重大

                社会影响等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


                数在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

                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较大


                社会影响等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 1 人以

                上 3 人以下)的,造成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 1000 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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