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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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险情。


                      10.呼和浩特市或包头市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者 1 个盟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 3 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

                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11.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4.4.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赴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集结坐镇指挥,自治区防办工作专班(由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

                位人员组成)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

                坐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农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解放军、


                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

                频连线有关盟市、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


                度指挥。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自治区防指派出由自治区有关领导带

                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


                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

                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水利


                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

                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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