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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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5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视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结

                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

                及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


                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

                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


                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2.4 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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