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供热事故、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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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
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报告要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
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
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2 分级应对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
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
省(区、市)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力的,在做好先
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
处置;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别由事发地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
作,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
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涉及跨省(区、市)行
政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3.2.3 响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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