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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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


                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


                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

                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


                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

                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


                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

                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盟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

                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


                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


                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

                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


                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

                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


                付统筹给予支持;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

                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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