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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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
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自治
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
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本级主要通过发挥科技
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
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
要支出责任;盟市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
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盟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
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
担资金,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
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
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
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
金由盟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
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
付统筹给予支持;盟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
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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