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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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普及。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
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
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
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主要支出责任;对盟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盟市财政承
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
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
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财政
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
盟市委托业务,由盟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盟市科研机构改革
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
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
执行。自治区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
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
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
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
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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