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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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
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
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分档负担比例,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
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
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包括呼和
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5 个市,
自治区分担 30%,各市分担 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
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4 个盟市,自治区分担 50%,各盟市
分担 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
巴彦淖尔市 5 个盟市,自治区分担 70%,各盟市分担 30%。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
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
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 8∶2 分担,地方分担的 20%部分及
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
市按第一档 3∶7、第二档 5∶5、第三档 7∶3 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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