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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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


                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


                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分档负担比例,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


                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

                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包括呼和


                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5 个市,

                自治区分担 30%,各市分担 70%;第二档包括包头市、呼伦贝尔


                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4 个盟市,自治区分担 50%,各盟市


                分担 50%;第三档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

                巴彦淖尔市 5 个盟市,自治区分担 70%,各盟市分担 30%。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


                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

                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 8∶2 分担,地方分担的 20%部分及


                自治区已出台的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盟

                市按第一档 3∶7、第二档 5∶5、第三档 7∶3 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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