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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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


                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自治区与盟市按规定履行教

                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盟市及以下政府因地制宜发展


                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


                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


                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

                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


                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


                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


                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地

                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


                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

                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


                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


                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

                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


                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

                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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