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P. 31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


                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盟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


                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

                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


                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盟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


                新增的事项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

                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


                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盟市共同


                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盟市、各有关部门


                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

                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


                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


                和公共服务质量。自治区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

                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盟市也



                                                                                              - 31 -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