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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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蒙医药对


                外交流等,明确为自治区或盟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


                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


                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

                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


                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


                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

                障责任。


                      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盟市行使的事项,盟市在

                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


                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由自治区制定全区

                基础标准的事项,各盟市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


                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


                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

                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自治


                区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盟市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


                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

                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各盟市标准高于自治

                区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自治区备案后执行。盟市、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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